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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中期

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导向、体系与原则/谢能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谢能重 日期:2018-08-31 10:11:32
因地而异,没有统一规范。从表面上看,上级党委、政府履行绩效评价的管理权(领导权),事实上,党委、政府各部门都在为拥有评价的组织权进行博弈,力争本部门在政府绩效评价中拥有最大的权力。因为,谁拥有了评价组织权,就意味着谁获得了评价的主动权,契合了“公共权力部门化”的现象。同时,随着政府绩效管理的不断深入,政府绩效内部评价的模式也受到了挑战,即内部评价始终摆脱不了“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窠臼。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理论上只有人民才具有对政府绩效的最终评价权,但如何保障人民的评价权,目前尚无统一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源于制度供给的不足,均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只有主体明确了,其他的规则、程序、流程才可以依此设计。
  (三)技术规则体系: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核心
  政府绩效管理及其评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一套完善的技术规则是最终评价结果科学、合理的基础,包括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及其评价的方法和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设置的规则。方法保证技术指标及相关制度内容设计不会偏离方向和脱轨,指标设置规则可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信度。可以说,技术规则体系从技术层面体现了政府绩效管理及其评价的工具价值,也是实现其理性价值的具体支撑。其中,指标体系设置的规则是关键。从现实看,指标体系的统一性和差异性之间的矛盾是最突出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需要法制的统一性;另一方面,我国地区差异大,完全统一的指标体系不利于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在关于指标体系设置规则的设计上,要遵循全面性原则,既要考虑政府绩效管理所蕴含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也要考虑因地方差异所需要的区别对待的问题;要遵循可操作性原则,既要考虑绩效评价指标简便易行,又要考虑指标的针对性,服务于政府绩效管理的目标体系;要遵循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导向,引导政府管理减少过程中的繁文缛节,讲求结果绩效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四)制度运行机制: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保障
  政府绩效管理法制化的实现在于落地实施,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运行机制作为保障,一般包括组织领导机制、激励保障机制、监督实施机制和外部支持系统。组织领导机制是法制化运行的组织力量和领导力量,是法律制度运行好坏的重要制约因素。从当前的实践看,凡是发起政府绩效管理并取得良好成效的地方政府,无不与领导有关,所以,很多地方往往把政府绩效管理及其评价定为一把手工程。协调激励机制是法制化顺畅运行的保障,因为政府绩效管理及其评价涉及诸多政府内部部门以及外部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只有构建良好的协调机制,才能保障绩效管理及其评价工作的良性运转,而激励机制无疑是刺激或鞭策相关主体调动自我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监督实施机制是法制化运行的必备机制和重要环节,只有有效的监督,才能保证相关法制得到良好的实施,才能及时发现不足、纠正错误,保证法律制度实施不走样和制度设计目标的实现。外部支持系统包括智力支持、物质支持、人文环境支持等,有了外部支持系统,法律制度的运行才不会空转或者卡壳。正式的制度机制安排保证了法律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好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往往可以使法律制度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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