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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中期

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当代价值考量/郭 杰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郭 杰 日期:2018-07-09 18:11:28
实行“轻罪重罚”,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而且他还是一个坚定的“缘法而治”“法布于众”的法律工具论者,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同时,他还主张“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平等适用法律思想。他的这些思想被明朝的最高统治者接受,并将其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因此,以猛、严治国成为朱元璋的治国思想,法家思想成为其“重典治国”思想的另一主要理论来源。
  (三)朱元璋的民间经历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卑微,长期生活在社会最底层,对百姓的疾苦感同身受。他亲历了元朝官吏横行不法,鱼肉百姓,致使天怒人怨,最终失去政权的过程。他说,“昔在民间时,见州县长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残害民者,罪之不恕”。所以,在明朝建立之后,为了政权稳定以及长治久安,朱元璋决心整顿吏治,并定下了“重典治国”的治国之策。因此,朱元璋早年的民间经历成了明初“重典治国”的现实依据。
  二、明朝“重典治国”的主要措施
  在立法指导思想确定之后,明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加强各种法律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一)谨慎立法,并重视法律的学习和宣传
  首先,加强立法工作。朱元璋极其重视立法。明朝立国之后,他不仅命令李善长、刘基、杨宪等人负责制定法律,而且亲自主持立法工作会议,要求“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他还请司法官员逐条讲解《唐律疏议》,“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因此,在洪武三年(1370年)即颁布了明朝第一部法典——《大明律》,其后又在洪武七年(1374年)、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至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完成,前后历经二十多年,由此可见其立法之审慎。该部法律不但在中国法制发展史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封建王朝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在国际范围内也具有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朝鲜、越南、日本以及东南亚的其他国家影响很大。另外,为了禁奸止过,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又亲手制定了四篇《明大诰》,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相比《大明律》而言,《明大诰》规定的许多内容超出了律文,处罚也更为残酷。它是朱元璋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是惩办罪犯、震慑臣民的有力工具。同时,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高统治效能,加强中央集权,打击相权,他又加强了行政法制建设,制定了《明会典》。它为《清会典》的制定提供了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地位。
  其次,重视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明朝在重视立法的同时,还非常重视普法宣传教育。明太祖认为,人民只有知法、懂法才能畏法,只有畏法才不至于犯法。他要求各级学校讲授法律,集会要宣讲法律,并要求每户至少一本《明大诰》,在外出旅行时可以《明大诰》充当路引,犯罪的时候持有《明大诰》可以减轻刑罚。因此,洪武年间全国官民争购、讲习《明大诰》风靡一时。通过法制宣传,人民得到了普遍的法制教育,人民的法治思想和法律意识获得普遍提高。这有助于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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