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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中期

水资源多中心治理机制的构建/郑容坤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郑容坤 日期:2018-04-03 16:51:24
门和同级政府单位。体制内的监督固然有其优势,但缺乏透明性与公开性,应将政府治水绩效监督的主体扩大到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形成行政监督、立法监督、政协监督以及第三方监督的合力,确保水治理权力不被滥用。
  二是追究什么责任。责任来自岗位职务或社会道德要求。追究水治理的责任对象应该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益相关方。具体追究的责任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责任的程度,即职业责任。我国地方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和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承担领导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承担第一责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承担主管责任。当各级河长负责人没能按规定履行责任时,就必须接受相应的责任追究。另一方面,追究与水有关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契约责任。这些主体与政府部门通过签订契约,共同参与水资源的治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受到社会谴责。
  三是怎么追究责任。一方面,对于政府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方式,应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考核评价,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另一方面,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追究,更多采用终止合同履行、合同违约赔偿、生态损害公益诉讼、社会道德谴责等方法。水资源治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应当力求全面,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必须对其行为负责,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河长制多中心治理机制的整合途径
  整合是指某个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将若干要素联系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的、动态有序的行动过程。整合的目的在于克服组织中各要素、部分之间的固有缺陷,产生协同效应。河长制多中心机制的整合,就是在发挥不同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建立各机制间的关联度,使之相互协调、相互支撑,从而形成整体效应,产生水资源治理的整体绩效。
  (一)树立一种合作治理的理念
  多中心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对公共事务的共治,其核心是合作理念的运用。多元利益主体在同一制度环境中存在,首先代表着各自的利益,其次才是水治理方面的利益。不同主体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而利益的差异也会产生利益冲突问题,这就需要各个主体秉承合作治理观念,在强调各自利益的同时,寻找相互合作共存的利益集合,形成共同参与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治理的共同目标。一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主动下放权力,为其他主体参与河长制运行提供合作基础。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多元利益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构建一种合作竞争的环境,为不同主体参与水资源治理提供制度平台。
  (二)完善河长制运行的协调机制
  组织结构是任何一个组织得以行动的有效载体,河长制的网式治理结构为政府、市场、社会提供了一个博弈、对话、交流的载体,但是要真正让网式治理结构产生制度效应,还需要对其加以不断完善。要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纵向指导机制和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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