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8年3月中期

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抓“关键少数”的实施方略/云南省盐津县民主法治创建课题组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云南省盐津县民主法治创建课题组 日期:2018-04-03 16:41:47
精神性激励与利益性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是激励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却存在激励手段不均衡问题。首先,对于基层民主法治工作,由于并非基层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故以精神性的正激励为主,如宣传、鼓励等,但缺乏负激励(如降职降级)和利益性的正激励(如提高待遇、职务晋升)。例如,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村干部工作条件差、待遇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因而也就难以将工作推向深入。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大多数基层村干部的综合素质不高,这种状况难以适应村干部对村民自治有着极强影响的现实。”[7]其次,基层法治工作虽然并非基层工作的中心,但“维稳”是一项刚性任务,故一般以负激励和精神性的正激励为主,如果出现重大社会安全问题会对相关领导严厉问责,但缺乏利益性的正激励。对于主政一方的基层领导干部来说,基层民主法治工作做得再好,如果经济搞不上去,仍然难以获得晋升,与其下大力气抓源头治理、长效治理,不如停留于应付现实问题。在这种格局下,对他们来说最有利的策略就是“选择性执行”上级下达的任务,将重点放在治标而不是治本之上。[8]
  2.激励缺乏明确性。激励必须足够明确,才能让被激励者产生心理预期,因此明确性是激励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却存在激励不明确的问题。首先,考核目标缺乏明确性。目标是为行动设立的预期结果,目标既可以是外在的量化指标,也可以是内在的抽象指标(如主观能动性水平)。考核目标包括需要被激励者“做什么”和“应当怎么做”两方面。对于领导干部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来说,目前还存在考核目标缺位、主观化、不成体系等问题。“法律得不到很好实施,关键在于没有把法律的实施和法治建设的成效看作是政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9]这种状况与我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走向良善化、精细化的趋势是严重不匹配的。其次,激励手段缺乏明确性。设定和实施精神性激励和利益性激励都需要直观地表达奖励和惩罚的方式,这与激励影响的心理效应成正比。但从现有的考核制度来看,激励手段的模糊性太强。
  3.激励缺乏实效性。从实践来看,对领导干部最有效的激励手段就是职务升降,但现有考核制度鲜有明确设置这一手段的,即使设立也缺乏直观性,领导干部对个人发展的空间不是很清楚,这使得激励存在非制度化、难以令人信服的问题。例如,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相关领导干部应受到的惩罚从相关制度规定看并不明确,对于被惩罚者来说难以信服。再如,与经济建设不同,民主法治工作的成绩是隐性的,难以进行量化评估,其重要性往往只有在出现问题的时候才能凸显出来,其绩效也不易得到应有的承认,因此,领导干部在民主法治工作方面所获得的激励与其所付出的成本是不成比例的,这样的激励也就难说有什么实际效果。
  三、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抓“关键少数”的对策建议
  战略定位不高与激励不够是相互关联的。战略定位不高决定了激励必然存在不足,而激励不足又反过来强化和放大了战略定位问题。即使解决了战略定位问题,激励不足也将使战略决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要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抓“关键少数”,必须统筹解决这两个问题。
  (一)提高基层民主法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