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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中期

制度设计的理想化陷阱与规避之策/蔡永森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蔡永森 日期:2018-02-06 10:08:17
引导,领导者才是下属追随意愿与行动的主要维系者。这就必然要求领导者能始终以动态思想、前瞻眼光和卓越能力实现对社会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并制订科学方案,引领追随者共同行动。这是领导者履行自我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自我不断突破发展的过程。也只有如此,领导者才能以个人能力、魅力和具体成果实现对不同行为主体的统一。但部分领导者却懒于切实履行自我的引导、管理职责,将引导与规范效用的充分发挥置于错误的主体行为上,即错误地将不同行为的高效统一视为制度效力充分发挥的结果,而忽视自我引导责任、管理职责的切实履行,仅将自我视为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者和最终效果的检测者。可以说,领导者对自我管理职责、引导职责的懈怠直接诱发了其惰性思想,并进一步导致管理行为的缺失和对制度体系的苛求。
  (四)领导者认知视角的偏离
  从制度的本意来看,其所指的就是组织成员所应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其目的则在于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和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这就决定了制度范围的有限性,即基于特定目标或计划安排而产生;同时还决定了其阶段性,即产生于特定的历史阶段或社会环境。这也必然导致制度设计的局限性,即无法实现对组织全部问题、所有流程的一次性掌控和规范,试图以完备的、完美的、通用的规章条例实现对所有问题和现象的及时应对是绝对无法实现的。但部分领导者却简单地将制度效力的充分发挥等同于对具体规章条例的机械的、始终如一的执行,人为地将制度效力的有限性和阶段性变更为机械的固定性和一贯性,而这种对制度执行空间与时间的扩展必然导致其在设计之初就执着于以制度绝对的全面性和通用性来确保其效力的始终发挥。
  (五)领导者思想动态性调整的滞后
  制度的本意已经表明其有着自我特定的服务目标,这就意味着一旦规划目标发生改变,相应的制度规范也应随之变化,只有确保二者间的绝对匹配性,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辅助效力。但作为制度的制定者,领导者往往限于自我认知的局限性甚至是错误性,并不能及时把握目标规划与制度规范间的对应性,而是直接将制度设计视为对具体行为的限制或刺激,认为只要下属的具体行为不发生巨大改变,规章条例自然也不用改动,其无法及时从目标规划的高效实现层面动态把握制度的辅助效用。这一思想认知的滞后也就必然导致制度设计的固定化,而在这一固定化理念的影响下,为确保制度效力的持久性和有效性,领导者必然在设计过程中格外关注具体规章条例的完整性和通用性,这也就容易导致其陷入制度设计的理想化陷阱。
  三、领导者规避制度设计理想化陷阱的策略
  (一)科学认知制度制定的基本规律
  对制度制定规律的充分把握是领导者规避理想化陷阱的首要前提,其只有充分认识到制度设计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修改与完善,才能意识到对于通用性、万能性、全面性的追求是脱离实际的,也才能最终实现对既定制度的不断调整与改变,确保制度设计过程的动态性。具体而言,首先,领导者应改变制度规章与成员行为的简单对应关系,将制度设计作为对阶段性目标规划的外部辅助手段,一旦目标规划发生改变,对应的制度体系也就必须发生变化。其次,领导者应充分认知制度的整个生成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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