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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中期

跨域治理方式的协议治理在“一带一路”中的应用/张 婷 王友云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婷 王友云 日期:2017-12-06 09:20:58
为“一带一路”协议缔结的基本原则。从缔结程序来看,“一带一路”协议大多通过有关的区域合作组织会议、区域专题性事务合作会议、专题性事务访问、领导人带队组成的考察团访问等形式签署。在具体的事务性协议的签订中,一般都经过了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三个基本步骤,以及谈判、协商、草拟、一致通过、签署和生效六个程序。
  其次,分析协议缔结过程中的不完全性问题。经济学上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是指缔约各方难以预见契约执行期间发生的重要事情,这种重要事情一旦发生且导致争议时,第三方也无法强制执行,为此必须进行理论分析和机制设计,尽量规避契约的不完全性带来的损失。协议具有契约性质,在“一带一路”跨域合作协议的缔结过程中,同样适用契约的不完全性理论。原因在于“一带一路”合作中的国家、政府、组织、企业等缔约主体的有限理性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同时,在“一带一路”跨域合作中,各缔约主体在缔约履约的各个阶段信息是不对称的,强国独占和垄断信息会时有发生,从而诱发他国逆向选择。另外,“一带一路”跨域公共问题的解决存在昂贵的交易费用。协议作为一种合作、交往与交易的经济行为,交易费用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有时甚至还很昂贵,过高的交易费用会使很多协议条款无法实施。“一带一路”协议缔结与运行的环境具有不确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协议的缔结过程是沿线国家围绕利益而展开的集体行动博弈过程,协议达成意味着利益均衡,但环境的不确定性会打破利益均衡状态。
  再次,对“一带一路”协议的缔约行为进行博弈视角考察。“一带一路”协议的签订是一种国家行为,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国家势力较量的均衡,引入博弈思维,将会使我们更深入理解协议的缔结过程。我们可以从协议的生成逻辑即协议的谈判与协商过程分析缔约这个博弈行动的演化进程。“一带一路”协议是沿线国家就公共问题解决与区域经贸合作,出于区域公共利益和各自国家利益理性考量之后取得的结果,是国家间合作博弈的结果。因此,协议绝不是单方行为,而是平等主体之间双边或多边的博弈行为,并且只有在博弈达到均衡、取得博弈最大化效用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协议既是博弈均衡的结果,也体现了博弈规则和合作精神。而在“一带一路”大区域合作中,要实现多方共赢的“正和博弈”,就需要通过多次重复博弈形成信任,协议的功效就是将这种能实现共同利益、促进重复博弈的规则固定下来,因此,协议是各缔约主体博弈均衡的结果,是重复博弈的产物。[3]
  (二)“一带一路”协议的实施
  首先,协议实施中的效力问题。“一带一路”协议对参与缔约的主体均具有拘束力,应遵守国际法的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守信原则,缔约主体积极履行协议。同时,“一带一路”协议作为政府间的协议,对相对人产生了拘束力,如很多协议是基于公共问题解决而指向区域共同利益的,这就必然对与之相关的利益相对人产生影响,产生效力外溢现象,即出现“外部性”。参与缔结协议的国家可以在自己国内通过行政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细化“一带一路”协议给国民带来的权利、义务、能力或资格等。而对第三方的拘束力,也是对协议相对效力原则的突破,“一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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