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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中期

农村民间法的治理功能及现代转型/周铁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铁涛 日期:2017-10-16 09:39:48
还有许许多多地方的农村仍然有出嫁女不分红的规定,并且多数出嫁女也认可这一规则。原因很简单,作为乡土社会的惯例,绝大多数人愿意沿袭,不会去刻意打破,尽管通过打官司能获得一定的利益,她们却一般不愿意与乡邻结怨,她们害怕赢了官司之后,连娘家都不好意思回去。另外,在农村治理中,法律不可能规范到生产生活中的所有行为,地方性的民间法规则能弥补国家制定法规范的不足。由于沿袭传统,农村社会还遗留有不少封建迷信的习俗,比如“风水”,这种习俗一旦遭到破坏,可能引发纠纷并导致严重的后果。对国家制定法而言,只对公序良俗有民法上的保护,对于迷信类的习俗,不会提供保护,纠纷出现后,如果按照制定法裁处,不但不会案结事了,还可能激发更严重的冲突。对于这类纠纷,国家制定法鞭长莫及,只能在地方精英的主持下,参照民间规则进行裁处。
  (三)民间法中的合理规则有诠释国家法理念的功能
  运用民间法规则诠释国家法理念可以提高农村司法裁决的认可度,是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在农村社会,国家法要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必须通过法律的公平公正实施树立权威,权威的树立不在于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在于民众发自内心地认可其公正性。这种公正性,关键在于裁决的结果或理由符合农民的预期。尽管农民文化水平不高,但农民习惯于讲“理”。民间法中有很多内容与国家法的理念相同,通过民间法诠释国家法的内容,更容易让民众读懂法律。而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用国家法的规范来引导对民间法规则的理解,通过国家法诠释民间习俗,也可以让民众树立起法律的意识,有助于提高司法的认同度。
  三、农村民间法的现代转型
  对于一个沿袭了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古老国家而言,农村社会传统规则向现代法治转型的过程是艰难的,无论是对传统规则盲目坚持,还是借助国家法的强制力简单地否定传统,都是不理智也不现实的。“两者之间的迁就与对抗、延续和巨变”[2]会长期存在,不可完全分离。要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在坚持国家法绝对权威地位的前提下,引导民间法向国家制定法靠拢,通过两者的互动,逐步实现农村治理规则的法治化转型。
  (一)坚持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并维护其实施中的权威性
  坚持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当下的农村社会,人口的流动性明显增强,不仅有农民工的外流和部分富裕家庭进入城市就业、购房、常住,也有外来投资者或城里人入住农村,村内的利益冲突会明显增多,利益冲突必然引发矛盾纠纷。无论是属地还是属人管辖,都既离不开农村这个特定的场域,也不可能完全规避国家法的裁处,以何种规则化解这些纠纷才能得到双方的认可,颇为棘手。对外部人群而言,由于不熟悉当地的民间法规则,自然希望以国家制定法来裁处纠纷,而对农村原居民而言,由于民间法规则已内化为行为准则,自然会自始至终按照传统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其对纠纷化解的预期也止步于民间法,甚至有不少农民根本不知道国家法是如何规定的,更别说对处理结果有什么心理预期了。在当事人的纠纷调处中,可能会有纠纷化解规则选择的冲突。除了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依职权侦查的刑事案件,国家法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旦因当事人的起诉或报案进入司法程序,国家权力在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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