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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中期

网约车新政下的规制博弈空间/蔡乐渭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7-04-26 11:11:09
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定位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换言之,新政尽管强调了网约车的网络特征,但仍认定其属于出租汽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一起,构成出租汽车的整体。既然网约车被界定为出租汽车,那么它必须遵守现行有关出租汽车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可按此对网约车进行规制。《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何谓差异化经营?《暂行办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从官方的相关表述来看,它主要指网约车比传统出租车定位更高、性能更高、价格更高。但无论如何,地方政府完全可对何谓差异化经营做出界定、对如何实行差异化经营进行抉择。
  2.车辆条件界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网约车报废标准的具体规定,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备案。”根据上述规定,对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应该具备何种条件、符合何种标准、何种情形下应予报废,以及如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地方政府都有决定权,可通过对上述经营条件进行规定,实现网约车规制。
  3.驾驶员资格。有关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在做出驾驶经验要求和守法要求之外,还特别规定,驾驶员应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利益相关方可就地方政府应规定什么样的“其他条件”施加各自的影响,而城市人民政府则在《暂行办法》所明确的条件之外,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规定其认为必要的条件。
  4.价格规制。网约车的出现是市场自发的结果,市场化是其所具备的天然特性。但在《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之下,价格规制是地方政府进行规制及相关利益方进行博弈的重要领域。《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这一规定实际上将是实行市场价格还是政府指导价格的决定权授予城市人民政府,只要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即可对网约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尽管我们应相信城市人民政府的创新精神,但从现实情况看,利益相关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必然会设法影响规制政策,促成实施严格的价格规制。
  5.数量管控。数量规制是政府规制的最严厉手段。《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这将成为相关利益方要求实行数量管控和地方政府实施数量管控的直接依据。《暂行办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数量管控问题,但其第十三条规定在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外,又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此条规定之下,地方政府也完全可能做出实施数量管控的决策。
  四、地方政府面临的规制抉择
  (一)影响规制抉择的因素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得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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