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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中期

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难题和对策/邱曼丽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邱曼丽 日期:2016-12-08 11:23:58
了制度基础。新制度的构建应充分汲取既有的制度成果,并作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构建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指导性原则。在制度设计中,应从体系衔接、责任对接、细化标准等方面予以全面科学考量,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
  1.明确追责主体。谁来追究终身责任?追责主体分为追责建议主体和追责决定主体。我国现行制度体现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同体问责。党的组织系统的领导干部由党委决定问责,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的领导干部由产生它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问责,由政府直接任命的部门干部由政府决定问责。谁授权谁问责是一般规律,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要适度增加党政权力体制外公众的问责因素,增加异体问责的制度设计。一是明确人大在责任追究中的决定作用。我国《宪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由人大产生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对人大负责。要在制度中赋予各级人大在责任追究中的多项刚性监督问责手段,如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投不信任票等。将人民代表大会纳入问责决定机关。二是确立媒体终身追责建议主体地位。近年来,网络问责显示了媒体的独立性与中立性。应确立媒体在终身责任追究中追责建议的独立地位,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力量使负有责任者无处遁形。三是赋予公民及社会团体以终身追责建议主体地位。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等政治权利。落实宪法精神,应提升公民在终身责任追究中的地位,公民是追责线索提供反馈的主体,社会团体和有组织的符合一定数量的民众按照规定的程序也应成为问责建议的主体,从而把党政体制内的行政问责与对人民负责和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的政治问责统一起来。
  2.明确责任承担主体。追究哪些人的终身责任?建议将党务领导干部纳入“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中,重大责任终身追究应实行党政同责。在党政同责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分清行政首长的决定权与党委集体负责制的共享性权力之间的边界,明确决策者个人的责任与集体决策的责任分担规则、上级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之间的边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都需要明确区分。建议参照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责任划分的原则构建重大决策领域各类责任的划分边界,即“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情况则由行政首长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直接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3.完备追责程序。如何开展终身责任追究?这涉及追究责任的程序设计问题。一是程序核心在于公开透明与民主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决策公开、结果公开。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在决策执行后,民众享有知情权,能够客观地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确认责任主体,便于公众行使对重大决策失误情形的线索反馈、建议追责等权利。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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