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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中期

基于集体行动理论的区域公共物品供给难题及其破解之道/吴光芸 王 灿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吴光芸 王 灿 日期:2016-07-13 10:11:05
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可忽视。杨龙认为,合作参与者的负担能力应纳入合作成本分摊的重要考虑因素中。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在供给生活必需的公共物品时,经济实力雄厚、获益多的地区就需要补偿经济基础相对薄弱、获益少的地区,如小省与大省合作供给区域公共物品时,可以允许小省“搭”大省的“便车”。最后,在区域合作中,如果出现了利益受损方,还要遵循受益方补偿受损方的一般补偿原则。
  奥尔森提出,只有独立的和选择性的激励才能驱使潜在集团中的理性个体采取有利于集团的行动。选择性激励制度主张对集体中的每一个行动者区别对待,奖惩分明。在合作提供区域公共物品时,要将那些是否为实现区域共同利益作贡献的地方政府区分出来。对那些为区域公共物品供给做贡献的组织给予奖励来诱导其继续为区域共同利益出力。相反,一旦某些组织选择“搭便车”,不承担合作成本,就可以对其实施罚款、通报批评、开除集体等处罚。处罚规则可以由上一级的区域协调管理委员会或地方政府间自愿合作成立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制定。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
  促进区域政府合作的基础在于供给主体达成合作共识,而合作共识的达成又依赖于供给双方的根本利益及有利于实现合作的环境条件和组织保障。
  1.延长利益博弈链条。在非合作博弈中,对局人之间是严禁相互沟通的。在封闭的环境下,一次性的合作非常容易陷入囚徒困境。除非延长公共物品供给的利益博弈链条才能保证重复博弈能够实现。博弈双方也只有在明确二者会进行多次博弈、每个参与者都有机会去“惩罚”其他参与者上一回合的不合作行为时才会促使博弈双方选择最优博弈策略即达成合作[4]。因此,不断延长区域地方政府的博弈时间及增加博弈次数,才能确保双方达成长久而稳定的合作。
  2.建立区域合作组织。区域壁垒和行政组织的四处阻隔是区域政府合作面临的一大难题。因此,建立长期持续有效的区域合作机制要依赖组织上的保障。一方面,由多个行政区组成的区域整体与各组成部分存在利益上的差别。为了防止整个区域的共同利益被单个行政区局部利益侵蚀,必须建立由上一级政府主导的区域协调管理委员会和地方政府间自愿合作成立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在我国,大量的资源配置权、资金的扶持、政策的诱导及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导向均掌握在上级政府手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合作的主要参与者,更能发挥合作的积极性,各行政区可以让渡自己的部分行政权力,建立跨行政区的平级协调管理机构。例如,目前长三角利用已有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长江沿岸中心城市经济协调会、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及长江开发沪港促进会等区域合作组织来共同协商解决跨区域公共物品供给问题。
  3.渐进式小规模的区域合作。奥尔森指出,在一个规模比较小的集团中,即使没有强制或任何集体物品以外的正面诱因,集体物品也能够被提供。首先,规模比较小的集团成员会发现个人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远远大于其为此付出的总成本。其次,集团规模越小,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成本也会越小,这样实现集体利益的障碍自然会减弱。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也提出,小规模的团体由于彼此间相互熟识和便于相互监督使得合作更容易达成。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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