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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中期

中西比较视域下公务员下属权利问题探析/张诗晨 廖秀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诗晨 廖秀健 日期:2016-06-07 16:09:08
立法和司法的基础。2014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发起了一个网上培训,为65000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雇员提供防范性骚扰的培训活动。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性骚扰概念并完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的国家,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其法律实效,并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借鉴。
  (三)公务员监督权
  美国、法国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并有政党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方式。美国1974年颁布《情报自由法》,明确规定媒体界有权揭露政府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问题;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联邦政府的50个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1978年修改后的《美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美国公务员行政公开化的内容。法国监督机构有行政调解员、预防贪污腐败中心等,负责调节公务案件,受理与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有关的申诉。英国设有公务员监督机构、审计机构、议会监察专员署,负责预防、监督、惩处本部门的腐败行为。
  三、西方国家公务员下属权利保障对我国的启示
  从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关于公务员下属权利的法律保障和救济中可以看出,下级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忠诚于法定职责,对上级公务员不合理行为要提出质疑。但当下级公务员怀疑上级行为违法,而法律对这一冲突只有模糊规定时,下级公务员的权利往往无法得到保障。西方国家在公务员下属权利的法律保障方面规定较清楚,如法国行政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公务员晋升、调动、纪律处分等,都必须咨询对等委员会的意见,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害其权益时,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上级行政监督机构申诉[5]。西方各国虽没有明确出台《公务员隐私权法》,但在其他法律中均有完善的对公务员隐私权保护的规范。随着中国法治逐步健全,上下级公务员关系有必要从依附关系转变到特别权力关系,再过渡到契约关系,完成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用法治代替人治[6]。
  (一)塑造具有公共精神的行政文化氛围
  在我国行政文化氛围下,公务员下属权利意识较薄弱,不利于下级公务员监督上级行为及保护自己权利。上下级公务员不仅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还存在合作关系。上级的命令需要下级执行,同时也要接受下级的监督,不能侵犯下级的权益,下级的行为也需要上级的认可与支持。另外,上下级之间岗位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身份不平等,上下级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塑造这种行政文化氛围有利于创造和谐的上下级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二)将公务员隐私权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下级公务员应该享有的权利之一。只有使公务员的隐私权得到保障,减少上下级冲突,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该明确公务员的双重身份,而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如何权衡公务员作为公民的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间的关系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当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而公务员本人没有合理理由反对时,上级才能适当公开个人隐私,并予以适当补偿[7]。我国公务员隐私权立法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但具体到我国法律制度土壤须再明确以下四点。第一,在宪法中进一步明确隐私权的概念,为公务员隐私权概念界定提供明确的法律参照。第二,西方许多国家均对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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