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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中期

防腐反腐的制度“疫苗”:官员财产监控制度/刘筱勤 庄国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筱勤 庄国波 日期:2016-03-14 15:12:44
在2003—2012年间,因腐败、逃税和犯罪等导致的中国非法外流资金总额约为1.25万亿美元,每年外流的财富占当年GDP的3%。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如子女家属留学移民、进出口贸易掩护、借道离岸金融中心境外投资等转移到境外的非法或灰色财产,数量之大更是难以估量。
  1997年,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把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之一。但到2014年中央巡视组才明确抽查核实“裸官”,并且只查配偶子女出国、境外定居的情况,不查财产。无财产监控措施,仍只知是否“裸”,不知是否贪。
  无财产监控,不仅腐败遏制不住,更为严重的是,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继续谋取更大更安全的利益,导致腐败更加深重和隐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伤害更为严重。不对官员的财产进行监控,等贪官腐败猖獗、财富聚敛到能被公众和巡视组发现的时候再去反腐,这种自缚手脚的反腐效果自然有限。
  三、国外的方法与我们的困境
  (一)国外的财产监控情况
  财产监控制度对腐败行为既具有防范功能又具有揭露功能,是举世公认且广泛施行的廉政制度。2009年,据世界银行调查,在接受世界银行援助的143个国家中,有106个都要求官员申报登记其财产,但其中只有36个国家向民众公布申报结果。2012年,世界银行对全球176个国家的调查显示,已有137个国家建立起官员财产申报系统,其中43%的国家将这些官员的财产信息公之于众[4]。在有财产公开规定的国家中,约有52%的国家规定公众可以获知这些信息[5]。各国对官员财产监控的制度安排大致可分为五类。
  一是有些国家无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但公民财产信息全部透明。北欧国家都有悠久的全民财产公开制度,财产监控比较彻底,因而没有也无须专门的官员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瑞典、挪威所有公民和团体都必须向税务部门公开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明细,并接受所有人的查询。芬兰、丹麦更是如此。德国公民的财产可在税务机构查阅,所以德国无须也没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是有些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等国建有财产申报之类的法律制度和专门反腐机构,还有对官员财产监控等特殊调查手段。加拿大官员财产透明度非常高,任何公民和永久性居民都有权查询,有专门的财务监督部门对官员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有号称全球最严密的税务法则和税务网络体系,任何人都很难出现巨额收入、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新西兰所有金额超过1000新元的跨国电汇以及金额超过1万新元的现金交易,银行和金融机构都需要向警方报告。新加坡要求官员申报财产但并不公示,而是成立了专门的反腐机构——腐败活动调查局,法律赋予其广泛的权力: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的查封扣押、检察复制银行账目、无证逮捕以及限制转移财产等特殊调查权力。
  三是美英法等经合组织主要成员国都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虽然没有像北欧国家那样财产全面公开透明,但对官员及公民的财产监控严格。美国财产监控对象不仅限于公职人员,还包括本国公民和本国领土上的外国人及公司。美国1970年通过《银行保密法》等金融法规,要求银行了解其客户的真实情况,对个人和机构开户、资金转移及有疑点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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