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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之维——论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1-06-07 16:30:24

  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但创新所要求的变动性与法治所要求的稳定性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创新与法治的关系,尤其是各级政府作为主要的社会管理主体如何处理创新与法治的关系,已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之间的紧张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各种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组合,日趋多元化、复杂化,不仅历史上长期积累下来的深层次问题逐渐凸显出来,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不确定因素。但我们目前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方法和机制还不完全适应也不足以有效解决社会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社会管理亟待创新。为此,从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开始,我党就高度关注社会管理创新问题。2011年2月,中央又专门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研讨有关加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问题。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亟待开展的工作。然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之下,社会管理创新并不是可任意而为的,它还面临着如何与法治相协调的问题。

  法治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摸索出来的一套社会治理模式。从字面上看,法治即法律之治,也就是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在法治状态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社会主体都要依据法律行事,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公民享有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同时也负有法律确定的义务;公权力机关按照法律所确定的规则运行,受法律约束,对法律负责。在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遵守的同时,法治还要求这种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并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具有稳定性,以保证人们可据此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从而保证社会处于一个稳定的状态之下。

  从法治的内涵可知,法治以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为基本要求,以法律的稳定性为基本保障。有别于此,社会领域的创新则要求人们对既有的体制、制度、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时作出调整与变动,以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两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法治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创新所体现的变动性至少在表面上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一方面,要进行创新,就势必面临如何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其稳定性问题;另一方面,要实施法治,则又面临如何保证创新的及时进行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问题。在社会管理领域,这种情况同样存在。

  二、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

  既然社会管理如此重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如此紧迫,而创新与法治间又存在不可避免的紧张性,那么,是不是说在实践中可以将注意力更多地集中于社会问题解决的本身,而暂时放下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社会管理创新不但不能忽视法治化问题,反而应予以高度的重视,防止出现背离法治、不依法办事,甚至违法作为的情形。只有这样,社会管理创新才可能持久有序地进行下去,才可能实现其预定的目标。具体而言,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自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以来,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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