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之维——论法治视角下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进行管理。现代社会中,社会管理主体尤其是政府肩负着协调各类社会关系和规范各类社会行为的职责,不可有所偏废,否则即有失职之嫌。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管理不存在内容创新问题,社会管理主体也不能刻意创造新的管理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类新的社会事务、社会问题必然越来越多地出现,需要社会管理主体进行处理,因此,所谓的社会管理内容创新实际上也就是指,当社会出现了需要处理的新事务、新问题时,政府和其他社会管理主体就必须及时将其纳入管理范围,而不能视若无睹任其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有关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矛盾开始激化,并且在一定范围内还呈现出愈来愈多的态势,对这一领域内的社会事务,相关的社会管理主体就必须及时介入进行管理。
4.社会管理手段的创新。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之下,社会管理主体主要采取权力性、单方性、强制性的手段进行管理。这种手段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事项上固然是有效的,也是必要的,但当今社会是个多元社会,与之相应,社会管理的手段也应该是多元的,在保留必要的强制性手段的同时,应视管理内容的性质和类别,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管理。尤其要重视疏导性手段的应用,防患于未然,将矛盾消除于形成之前,化解于无形之中。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应及时采取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如采取现代信息技术、网络等手段实行社会管理。 5.社会管理程序的创新。一般而言,社会管理行为是具有公权力性质的行为,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公权力行为都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这样才能避免公权力的滥用,才能保护社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利。由于特定的法治传统等原因,我们的社会管理行为一度较少关注程序,甚至为了求得问题的快速解决而忽略了程序的价值,最终影响了公民权利的保护。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管理的程序正当问题,所有的社会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做到不但实体上合法,程序上也合法,确保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6.社会管理监督的创新。一直以来,社会管理更关注管理的结果,缺少对管理行为本身的有效监督,使为追求政策效果而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形出现时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对相关责任人也未进行法律追责。在新的形势下,社会管理不仅应注重社会管理本身进行创新,增强其实效性,更要加强对管理行为的监督,通过发挥各种监督主体和监督途径特别是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制止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强化社会管理中的问责机制,对违法的社会管理行为及时追责,将监督与责任追究结合起来,保证社会管理目的的实现。 [注: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服务行政的原理与制度研究”(09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 王秀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