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三权制约协调”机制与西方“三权分立”的区别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庞洪铸 日期:2010-08-27 09:01:49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是我党对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立足中国国情、建设中国特色权力制约机制的积极探索。“三权制约协调”机制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从内容和形式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有利于澄清理论上的误解和消除实践中的危害。

  一、“三权制约协调”机制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三权制约协调”机制应从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两方面进行构建。

  (一)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

  第一,执政党的权力结构。建立健全党内权力结构的基本精神是,继续扩大党内民主,坚持依法执政,适度分散决策权,进一步强化监督权。要逐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继续在一些县(市、区)试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逐步扩大试行范围,适时在全党范围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采取党委定期联系代表等方式发挥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作用,探索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的实现途径。通过扩大党代会和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改变决策权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手中的不正常现象。在监督上,一方面,进一步提高纪检机关的地位,探索提高地方纪委级别的可行性,强化其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积极拓展全委会和党代会对党的日常事务的监督功能和作用,弥补由于纪检机关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而形成的对同级党委的制约缺位,真正实现对同级党委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

  第二,国家机构层面的权力结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式民主政治最基本的制度载体。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权、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而享有最高决策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分别具有执行权和司法监督权。要认真落实宪法赋予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约,真正将“一府两院”行使的权力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监督体系之中,从而遏制执行权滥用的现象,并进一步提升国家司法机关的地位,充分发挥其司法监督功能。当代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和膨胀已成为世界性的规律和难题,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是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我国,除了人大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外部制约外,要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通过内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合理划分,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行政体制内部权力的相互制约。

  第三,部门内部的权力结构。与党和国家机构层面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相似,在各个层次的各部门各系统内部也同样存在着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不分的问题。要按照“三权制约协调”机制的要求,科学分解并严格划分部门内部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加强对权力使用的规范和限制,使每一层级的权力都受到制约,与党和国家机构层面的权力结构一起构成完整的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系统。

  (二)建立健全科学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一,科学规范权力,保证权力运行法制化、程序化。要把各项权力以法律和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按照法定的权限行使权力,保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权力的行使纳入程序化的轨道,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