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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三权制约协调”机制与西方“三权分立”的区别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庞洪铸 日期:2010-08-27 09:01:49
对权力的约束从传统的事后司法审查,转变为对权力的事前、事中控制,以严格的程序防止权力的滥用。

  第二,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政务公开是实现对权力有效制约的必要前提和基础。要通过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决策公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办事公开和内部事物公开等措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突出监督重点,防止权力滥用。从管权、管钱、管人等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对关键权力部门及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要通过改革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遏制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

  二、“三权制约协调”机制与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区别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否可以简称为“三权制约协调”机制可以商榷,但这一表述却清晰地表明了中国权力制约机制相对于西方“三权分立”的特色。

  (一)“三权”的内涵与外延不同

  “三权分立”的“三权”指的是国家的三种最基本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它们是国家运转所必需的权力。“三权制约协调”机制中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不是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或同层次的国家权力,也不是国家权力之外的独立权力,而是从政治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权力。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宪政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组织运行中的权力,属于过程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是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独有的权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却存在于所有组织及相关组织之间,包括国家机构、政党、企业组织等,其外延要大于国家权力。就国家机构层面的权力而言,人大具有立法权同时也具有决策权和监督权,这是从不同角度界定的。立法权是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所固有的权力,决策权和监督权是就其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一府两院”虽然享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且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但相对于人大而言,“一府两院”是执行机关,其权力具有执行性质。

  (二)“三权”的权力基础不同

  第一,阶级和社会基础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因,是适应资产阶级缓和内部矛盾和冲突的需要。每隔几年一次的选举,“三权”的归属和格局都会重新洗牌,使得具有明显党派利益归属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都有机会利用自己把持的权力来牵制对方,影响决策和执行,达到利益的相对平衡,从而避免造成对整个资产阶级统治地位和利益的冲击。中国特色权力制约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根植于我国的阶级和社会基础之上。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利益对抗和争夺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权力结构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政党基础不同。政党政治是现代国家政治活动的基础。资产阶级政党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有着难以调和的利益矛盾,这就决定了资产阶级各政党之间必然处于互相竞争甚至争斗不休的状态。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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