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对优先权的正确认识与反对特权的自觉意识探析/余忠剑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余忠剑
日期:2023-08-23 17:51:42
对某些国家权力没有一定程度的优先保护,公共利益就会得不到功能性的保护和发展;如果社会不对特殊需要的权利坚决地予以优先保障,就难以出现社会治理、文明进步的共同体化。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发挥优先权的功能、发掘优先权蕴含的价值是实现社会正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5]
二、优先权的作用
反特权实际上是对利益格局的再调整,是对特权行使方、享受方的政治地位、经济势能、特殊身份等的再平衡,必然会产生反向阻力。此外,特权问题还往往与制度问题、历史问题、社会问题紧密联系、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在没有透彻研究和制定有效应对措施之前,如果轻易地将问题提出来,泛泛而治,不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还会产生反作用。[6]所以,我们必须明白,就本质而言,优先权范式下的优先规定并不是权力的变异,更不是特权,而是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对权力所做的一定程度上的调适与完善。优先权范式下的优先规定是对权力内在硬性规定的进一步强化与补充,主要是以相对权力效力在权力序列中的特别优先规定,来显性化地展示某种需要特别规定加以支撑的权力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进而为该权力的执行提供可靠保障。比如,如果没有对军队在战争时期诸多优先性规定的支持,军队所特别需要的集中、一致和不受干扰必将得不到真正保障。一旦战场建设、兵力调度等得不到彻底保障,那么军队遭受颠覆性打击的可能性就必然增大。除了借助优先规定从硬性上保障权力的特殊运行,优先权还可以从“柔润性”的一面来促进权力有效运行。
优先权对权力的柔润作用,是指柔化权力硬性规定所造成的刚性,以生成权力运行的某种非典型性与灵活性的形式,在灵活释放权力增量的基础上,使权力获得相应程度的主动性。换句话说,优先权的本质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几个权力要素之间处理某一问题时,在坚持法治原则的前提下,对权力序列中的权力效力进行适当调整,优先突出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力,而对其他权力进行调适性的抑制,进而解决权力要素本质上的平等主义属性所带来的权力绩效不足问题。比如,在文物的“国家优先购买权”问题上,按照一般的市场原则,无论是国家购买主体,还是其他市场购买主体,在市场购买权上都是平等的,价格主义基础上的商品购得权是普遍的适用准则。但是,如果在文物购买上适用一般市场准则的话,就会经常出现国家权力不能有效保护国家文物进而有序传承文化的局面。这时,借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则可以很好地化解权力要素之间基于平等主义的刚性规定所产生的规则硬化问题,从而解决了权力绩效不足问题,实现了权力对公共福利的最大化促进功能。
同时,优先权也在社会治理和法律执行刚性约束之外提供了难得的柔性温度。在优先权的语域下,虽然法律是经过审慎考虑和凝结集体智慧的产物,最大限度地不受个人情感、私欲的影响、限制和破坏,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冷冰冰的存在,法律应该也是有情有义的,是人民群众有温度的“护栏”。换言之,“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法律应该在促进人性解放和人的发展方面做出其特有的贡献。优先权的设立就代表了人们在这方面的希望和努力,从而使其成为一项极具社会使命责任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法律制度。[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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