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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传统法治和现代法治价值的互补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雷 霄
日期:2013-02-28 15:22:06
存在很大区别的。传统的法治价值观所追求的和谐是为了维护封建社会已经稳固的统治秩序,维护少数人或者是某个阶级的利益,而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则是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其理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要比传统法治价值观中倡导的和谐深刻。
二、现代法治价值的新内涵
所谓法治,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是由传统法治向现代法治创造性的转换过程,因此,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观念和制度构成了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历史起点。
秉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著名法学研究家张文显认为,现代法治价值的新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点特征:第一,现代法治强调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手段,要求国家和社会生活实现法制化;第二,现代法治价值的建设意味着一种新的法律价值体系的确立,要求国家通过法律机制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创造一种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个人尊严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得以实现;第三,现代法治建立起一种现代性的法律秩序,一个以宪法为主导、公法与私法相互独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工明确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架构正在形成;第四,现代法治的核心是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三、结合传统法治价值观,探寻构建现代法治价值观的新途径
(一)传统法治价值观对构建现代法治价值观的有利因素
综观中国传统法治价值中对现代法治价值观的积极促进因素,笔者认为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传统的诚信观。所谓诚信,主要是指人与人相处时应该做到诚实无欺,讲求信用,言行一致。传统的诚信观念在我国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也是中国传统法治价值观中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之一。另外,诚信历来也是商人们普遍奉行的商业伦理和传统美德。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诚信不仅对现代市场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推进作用,而且在现代法治建设中,也有必要将传统的诚信观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传统的息诉理念。按照中国传统的社会理念,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诉讼,便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息诉观念就由此应运而生。虽然在息诉理念的影响之下,会导致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淡薄,在遇到纠纷时更倾向于通过“走关系”等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结合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在各种思想的碰撞和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导致社会纠纷和矛盾不断出现,司法部门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众多现实问题面前,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发掘并有效利用传统法治价值观中的息诉理念,与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就可能满足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对社会安定和秩序的强烈需求,对消除滥讼现象、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传统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是一种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主要是指以道德的教化作用为主,法律的强制性为辅。乍看,这可能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