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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务行为终身负责面对的挑战及出路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杨守涛 陈海榕 日期:2012-09-17 11:50:57
、行政责任、党政纪律责任,而各种责任的追究都会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这在法学里叫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5年至20年不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时效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1年至20年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2年至20年不等。至于党政纪律责任的时效,根据笔者已查阅的资料来看没有相关年限规定。
  在这样的时效前提下,要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尤其是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情况,是注定陷入两难境地的:要么因为超过期限限制而免于追责,但这样就会让所谓的终身负责停留在文本规定上,流于形式;要么无视时效问题坚决追责,但若无相应规定调整来支持,这又会因无视法律尊严而受批判。深圳市《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就有论者意识到这一问题——有人发文称“关键是终身追诉”,有人则根据刑事和民事诉讼时效限制指出“不可能终身负责”。
  (三)科层体制
  在当前的政府人力资源管理中,科层控制的特征还是极为明显的,上级官员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掌控着下属的职位调动、工作任务,有时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甚至掌控着下属的薪酬福利、考评、晋升,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制度不健全或未能切实贯彻时更是如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下属想要维护自身正当利益或公共利益、拒绝对上级“效忠与遵命”,就会陷入相当危险的境地,可能会在生活、事业、名声和个人经济收入等方面遭受严重的损害。
  这种科层控制必然导致公务行为终身负责陷入困局,最显而易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导致下级官员因决定权受限而不当担责。绝大多数公务行为往往是在上级官员甚至部门一把手的部署下进行的,普通公务员并无决定权,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一切按领导意见行事。如果出现问题,强者可能一推了之,弱者无奈替领导担责。另一方面,如果当初的涉事官员升迁了,通常情况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执行起来就可能面临“谁去查他,谁敢查他”的尴尬。
  (四)公务行为终身负责自身潜在问题
  需要正视的是,公务行为终身负责也必然有其潜在问题,一是出于尽量避免未来麻烦的考虑,公务行为主体创新公共管理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少,他们在进行创新活动时必然会畏首畏尾、裹足不前。二是为尽量考虑得周全一些以防止决策失误,公务行为主体在进行决策活动时瞻前顾后,决策效率低下。三是如果当初的宏观政策大背景如今已发生重大变迁,那么追究历史责任的时候不当问责的可能性将大为增加。
  二、发挥公务行为终身负责效用的出路
  尽管可能遭遇一系列挑战,但在当前背景下推行公务行为终身负责也是必要的,它符合权责对等的基本政治行政原则,也有益于善治良政的实现。所以,在分析挑战的基础上探讨兴利除弊之策、为逐步推进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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