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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构建“隐权力”的规避与转化综合机制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侯育伶 赵泽洪 日期:2012-08-06 11:52:21
操作性现象,限制某些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范围。同时,法律要赋予公民充分的监督权去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保证行政行为时效性的前提下通过监督纠正权力过度自由产生的不良影响,更要明确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力主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次,要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制定统一、完整、明确、恰当的行政程序内容。在程序规范中纳入完整的程序要素,将之具体化、明朗化,并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利的保护,减少程序规范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冲突,实现公正与效率并重。
  再次,要完善行政救济制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要增强权利意识,当权力主体借自由裁量权庇护、扩充权力自由度,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要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方式,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完善行政救济体制内部的体系、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和方式的设计,增加行政相对人各个环节的参与权和救济权,防范行政行为中的权力过度自由,以此规范“隐权力”。
  3.运用监督机制使“隐权力”他律化
  实现“隐权力”的他律化关键是对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
  首先,要严格执行法律对“隐权力”的规制作用。当利用“隐权力”获利的行为面临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时,当事人会基于风险系数过大的压力而主动放弃该行为。因而,法律监督是对“隐权力”最有力的监督手段。
  其次,要增强制度对权力的监督作用。要对容易滋生“隐权力”的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设计科学严密的监督制度,从而凸显制度的刚性约束优势,减少制度执行的随意性,推动权力朝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再次,要充分发挥舆论对“隐权力”的监督作用。舆论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最广泛的监督形式。公共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基于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在法定利益之外隐蔽地享受特殊利益而难以被监督的现象,一旦进入公共空间成为公众“围观”的对象,基本上就会“见光死”。因而,要把法律、制度、机制、主体四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系统严密、立体式的监督网络,使想借用“隐权力”牟利的人在多方监督之下无机可乘。
  4.运用道德机制使“隐权力”自律化
  道德机制主要发挥对“隐权力”的转化作用。“隐权力”也并非都是贬义的,部分“隐权力”就像非正式权力一样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但是大多数属于中性的“隐权力”随时都可以转化,或向危害性转化,或向有益性转化,这就需要权力主体主动把握,将“隐权力”尽可能地转化为“无害”权力。
  对此,需要道德机制为“隐权力”构建良性转化的平台。第一,强化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价值导向,让权力主体靠内生性和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形成对隐性用权行为的软约束;第二,建立系统性、针对性的道德规则,促进“隐权力”的良性转化,辅之以道德伦理相应的制度约束环境,激发公权掌握者和普通公众内心的道德力量,同时在“隐权力”向有害转化的初期给予有力的控制;第三,加快道德立法,惩罚“隐权力”的失当。当“隐权力”恣意到挑战道德的底线之时,就要上升到道德立法的高度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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