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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公共管理者既得利益形成机理与破除路径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刘东杰 张长立
日期:2012-07-11 09:04:14
带来诸多既得利益的同时,也带来社会矛盾,阻碍经济发展、损害公共利益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如何规制?除了健全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监管外,更重要的是提升获取非合法性既得利益的风险成本,使公共管理者既得利益带来的个人效用远低于违法成本给其带来的损失。只有这样,在得不偿失的利益权衡下,最终才能使主观违法故意者放弃获取既得利益的公权力非公益性使用行为。 三、公共管理者既得利益的破除路径分析 破除公共管理者既得利益格局,既要重视对业已形成的利益的治理,更应加强防范,阻断其可能形成既得利益的通道。具体来讲,需要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解决。 1.规范自利动机,增强公共管理者的公共精神。自利性是人的本性。自利动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自利性主导了公共利益的分配。因此,这里所说的规范自利动机,是指公共管理者在运用公权对全社会利益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切忌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指导价值,而应不偏不倚地在规范内运用公权。公共管理者的公共精神,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内核的价值取向。这种精神因公权的逻辑而生,并服务于这种逻辑。任何担当公职者,在公务活动中首先要具备的就是公共精神。这种精神既是公共管理者基本的职业素养,也是公共权力得以导向公共性的内在保障。既得利益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管理者公共精神的弱化和自利动机的增强,这与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党的宗旨是不相符的,因此,必须进行必要的职业“公共性”培训,使公共管理者真正从意识上强化公共精神。一方面,要使公共管理者明晰公共权力的来源,做到敬畏百姓、服务人民;另一方面,要定期进行公共管理者素质培训,使公共精神始终占据其思想高地。同时,还要合理规范其自利性动机。在私域,自利动机的存在是必要的,且应加以张扬。在公共管理领域,这种动机是应该受到严格约束的。倘若公共管理者的自利性在私域被压抑的话,那么在公共管理领域则有可能会以既得利益的形式出现。因此,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合理规范公共管理者的自利动机,而不能再将这一群体定位在具有“道德超脱性”的层面。对其合理利益应大力倡导,对其非法竞逐既得利益的行为应严加惩治。 2.规范权力运用,强化权力运用的合法性。公共权力具有垄断性,这种垄断性带来的往往是权力运作的非透明化。在当前政治民主化的大背景下,任何将公共权力运行神秘化、暗箱操作的企图都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但任何国家,包括自称为民主典范的美国,也或多或少地存在公共权力运行的弊病。作为民主化进程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尤为严重。公权力的不规范运用,不仅仅在形式上是违背相关法律规范的,在实质上更是罔顾公众民意的,是对公共利益的极大侵害,是既得利益取得形式上合法性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对公共权力的运行加强规范。这不仅体现在制定相应的权力运行法律法规上,更体现在如何使这些法律法规真正约束住权力偏离正轨的张力上。一是要强化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职能,定期对公共管理机构的行政活动进行审查,以便纠偏补过。二是要强化公众监督,将公权力运行置于公众视阈内,使公众能够接触到、观察到公权力运行的过程,以便以主人翁的身份监督公共管理者运用公权的行为。三是要增强公共管理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