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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商而优则仕”的合理性、合法性考察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陈家刚 日期:2012-01-04 17:24:02
并不是个别现象,类似的还有“学而优则仕”、“艺而优则仕”等。因此,在解决“商而优则仕”的问题时,最好能够充分考虑类似的问题。尽管这些现象的后果不一定具有相似性,但是从人才选拔机制上来看,还是具有一定共性的。因此,要是能够一并解决,自然会更好。
  (三)制度补救的路径
  应该如何按照这些考量进行新的制度设计呢?鉴于这些设计只是对原有体制的一种补充,我们可以称之为一种制度补救。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精神,可以制定一个《特殊优秀人才的选拔任用条例》,或者直接出台一个暂行规定,用以规范对各领域优秀人才的及时选拔和合理任用。
  1. 特殊优秀人才选拔标准。对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应当有一个明确而科学的标准。一方面,它应体现继承性,充分考虑已有的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法》对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作出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也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可以拿来借鉴、参考。新的标准应当反映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它也应体现针对性。也就是说要针对这些特殊优秀人才群体的客观情况,制定一个更加合理的标准。比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规定在这里可能就不再适用,再比如“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就不需要再突出强调等。对于他们的规定可能更需要强调两点:一是个人能力,二是职位特征。因为之所以选拔这些人才,说到底还是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个人潜能,做到量才适用,为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添砖加瓦。
  2. 特殊优秀人才选拔程序。《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录用程序作出了一般规定,核心的一点就是考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用程序作出了规定: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充分酝酿、讨论决定。这些程序具有借鉴意义。但考虑到这些优秀人才的特殊情况,只依靠这些选拔程序是不够的。比如,对这些优秀的企业家来说,进行一般的公务员考试可能是不适宜的,因此就要设计一个更加合理的选拔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出了规定。但是在这里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是分开的。“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其实,如果将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可能会使这种新的人才选拔制度更加完善。
  3. 特殊优秀人才任职方式。《国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不能经商作出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党政干部不能在企业兼职,企业负责人也不能同时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但是这种被禁止的情况却屡有发生。其原因在前面已经做了简单探讨,这里不再赘述。事实上,“商而优则仕”现象给我们的启示是从企业界引入优秀人才应当以引进人才本身为首要目的,而不应当附带任何其他的小集团的经济利益考量。这意味着党政机关引入这些人才,要给他们充分施展才华的舞台,要给他们实现理想抱负的机会。对于这些优秀人才而言,他们进入政权机关,应当是为了实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宏伟抱负,而不是为了给个人和自己的小集团带来附加利益。因此,在进行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之时,必须明确这些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是一种抉择——要么继续在企业任职,要么只能在党政机关任职,投身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伟大事业中去。
  当然,作为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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