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三权制约协调”机制的构想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0-01-08 10:33:18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009年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重申了这个重要理论。这说明,我国的党政权力结构问题已得到非常明确的说明和布局。
“三权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指一个权力机构绝不可把“三权”集于一身,一定要让“三权”分离。“三权”分离,可以有两种分法:一是一个机构一般只能被授予一种权力,承担一种职能;二是某些机构可被授予“三权”中的某两种权力,承担两种职能。从执政党方面说,在党的中央层面,现有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分别负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有专门的监督权。此外,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应成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它是最高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从国家政体方面说,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层面,全国人大负有决策权和监督权,国务院负有执行权及应有的决策权,法院、检察院负有司法监督权。此外,应成立一个由全国人大任命组成的宪法和法律法院,它是最高的监督机构,行使最高的权力监督权。这些权力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党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形成协调运行的机制。
(原载《领导科学》2009年12月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