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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需要、农民规则意识与乡村有效治理——基于徐村拆迁户行为取向的分析/张 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 健    日期:2021-09-27 16:10:22
  【摘  要】农民的规则意识是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以利益需要为视角,运用“利益需要—规则认知—行为方式—规则意识层次”的逻辑分析进路,能够洞察农民行动的现实目标和规则意识的现实状况。徐村个案表明:农民(拆迁户)不断解读、利用、变通、触碰、膨胀具体的拆迁方案,使得权威性规则被消解;他们总是徘徊在遵守规则和冲破规则之间,一旦现有的规则不能冲破时,他们就会寻找新的途径来为自己利益的实现服务。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必须以利益综合形成合理性规则,培育农民遵守规则的意识;必须以政策分析传播规则知识,培养农民遵守规则的习惯;必须以依法行政强化规则的执行力,使遵守规则成为农民的内在需要。
  【关 键 词】乡村有效治理;拆迁户;利益需要;利益实现;规则意识
  【作者简介】张健(1969— ),男,咸阳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社会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创新基层社会管理视域下利益相对受损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3XJA810002)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16-0027-04

 

  一、问题的提出

  实现乡村有效治理关乎两个要件。第一个方面是良好的乡村治理理念、治理体系、治理结构以及治理技术的完善和成熟。目前来看,我国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以“三治融合”为核心的乡村治理已处于运转之中,涌现出了诸如“枫桥经验”“桐乡模式”等乡村治理典型。然而,在一些农村地区,农民对乡镇干部、村干部执行国家政策的合理性颇有微词,甚至存在质疑、怨怒、挑战,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效能。这就得关注第二个方面:农民的规则意识。任何治理理念、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都需要治理主体和服务对象的领会、认同、内化和遵守,才能充分释放其能量,实现其根本目标。我国乡村治理的终极目标是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所以,农民是乡村治理服务的主体和对象,乡村治理必须充分考量农民对治理制度及制度实施的认知,只有相关制度得到农民发自内心的认同,才能落地生根。因此,只有考察当下农民规则意识状况,理解农民规则意识的内在矛盾,才能促进乡村有效治理。
  现实中,规则意识包括以下三个层次:一是人们的规则知识,即人们是否知道行动依循的规则的内容;二是人们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三是遵守规则成为人们的内在需要。在追求满足美好生活需要的背景下,农民的规则意识处在哪个层次?农民规则意识支配下的行动之性质是什么?回答这两个问题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核心。
  二、研究逻辑:“利益需要”理论框架
  所谓利益,就是一定的利益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种客体(物质的以及精神的东西)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求。总之,利益需要的满足是人们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然而,任何利益需要的满足都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实现。在利益驱动的刺激下,人们会有各种各样的行为。比如,有通过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获利的,也有通过违法行为获利的;有通过体力劳动获得生活生产资料的,也有通过脑力劳动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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