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5年2月中期

公务员腐败行为的心理逻辑探析/刘东杰 严晶晶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东杰 严晶晶 日期:2015-05-02 16:51:50
  腐败作为社会一大痼疾,是在人类有了公私产权意识后出现的。它并不专属于特定的社会时期、社会制度、种族人群,而是人类社会进入一定阶段后,无可选择必须面对的社会现实问题。尽管人们对各类腐败问题深恶痛绝,也寄希望于通过严刑峻法、道德教化、制度约束等手段根绝腐败问题,但事实证明,连世界上最为清廉的国家也不敢断言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腐败现象。当前在我国,随着反腐工作的持续深入推进,一个以政治生态净化为主旨的政治新常态正日渐形成,公务员腐败问题既是这一政治新常态需要革除的对象,也是政治新常态的建构必须直面的重大阻力。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公务员腐败问题的治理效果,已成为影响政治新常态建构成败的一大关键所在。
  公务员腐败问题的根本症结在哪里?找准了根本症结,也许能为我们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在根本上治理腐败提供有益思路。公务员腐败外在表现为各种违法行为,也许依据客观的标准并不难以认定,但真正导致腐败行为的内在心理动因却并不容易把握,而这才是我们应该着重研究和探寻的腐败根源。
  一、非合理自利性:公务员腐败行为的根本心理动因
  探寻公务员腐败行为的根本心理动因,需要从人性的角度出发。自古以来,对于人性的假设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无论是性“善”论与性“恶”论,抑或是“经济人”假说与“社会(公共)人”假说。自自由主义思想滥觞以来,“理性经济人”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似乎成了屡试不爽的理论假说。“理性经济人”假说将人视为理性的“自利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始终将个人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选择的价值尺度。事实上,学者梅奥主导的霍桑实验早已终结了这一假说对人们行为选择动因解释的绝对支配地位,也已证明这一假说并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因为“人类行为中普遍共存着关心自己和关心他人的动机”。也就是说,在支配人们行为选择的心理因素中,自利性并非唯一动机。即便如此,我们仍难以否认,在多数情况下,“理性经济人”假说对于人们行为选择动因的解释的确有着其他理论假说难以企及的说服力。
  自利性作为人类所具有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特征的根本行为动机,并非“不道德”的代名词。如果将人类活动领域划分为公私两个维度的话,在纯粹的私人领域,自利性应成为支配人类活动最为基本的行为动机,因为这一持续发挥作用的心理动机使人类能够在追求自我欲求满足的同时,不断为他人提供欲求满足的动态保障机制。市场经济作为最大的私人活动场域,其交换机制、产品的生产与供求机制的运作都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公共事务领域,因人类行为很容易触碰到公共利益,故而人的“理性经济人”本性应该得到合理的规范,而不应恣意张扬。
  在历史上,活动于公共事务领域的公务员因其公共担负及理性化的产出机制,曾一度被视为天然的公共利益代理人,人们不吝于将诸多光环集于这一群体,将他们臆想为忠实的公共利益践行者。但现实中层出不穷的各类腐败,以及公共选择学派鞭辟入里的分析,逐渐让人们对这一群体的认知回归理性的现实:“政府官员与常人没有什么差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这些人一样会犯错误,一样具有‘经济人’的理性思维和利益取向。”这一点对于我国公务员群体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