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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中期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薛瑞汉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薛瑞汉 日期:2015-03-06 17:47:5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是一个新的提法,但相关领域已有一些局部和具体的做法,如一些地方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倒查机制、腐败案件责任倒查机制,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建筑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等,这是我们党在创新决策理论、健全决策机制上取得的突出进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体现出重大决策有法可依、依法追责的思路。
  一、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件,都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1.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事项范围的界定不统一。明确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事项范围是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程序运行的一个前提,但目前关于重大决策事项范围的界定并不统一。现实中不少地方政府在特定的地方立法或文件中对事项范围做了列举,但由于重大决策具有动态性、区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试图详细列举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事项范围是困难的。另外,重大一词具有极强的模糊性,其内容是不确定的,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因群众关注重点的转移而变化。
  2.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对象模糊。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党政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现象大量存在,职责界定划分方面往往不明晰,责任承担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较为模糊,责任追究的深度与合理性不好把握;集体领导责任与个人责任难以界定等。在这种情况下,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困难重重。
  3.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依据缺失。当前,有关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立法虽然不少,但主要依据的是中央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规章,党政交叉,多头立法,缺乏层次性和科学性。一些规章制度较为宏观和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执行难度大,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没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许多规定流于形式,对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几乎没有涉及。如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3)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报告设计的七个一级指标中,测评城市在“制度建设和行政决策”上得分最低,过半数城市未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4.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效果不佳。许多政绩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不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仍然是少数领导拍脑袋、拍胸脯决定,没有经过科学审议,更谈不上尊重民意。决策失误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根本原因是决策者几乎不用为决策失误付出任何成本,对官员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追究不力,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力度和社会公众的期望存在较大的落差,一些本应追究的决策失误结果最终不了了之。一些地方在追究过程中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作秀、搞形式主义,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处理不彻底、处置不到位,甚至有的出尔反尔,这边处理那边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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