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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任期制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困境及其化解机制/吴杰华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吴杰华 日期:2021-03-12 09:16:03
  【摘  要】任期制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存在追责事项的范围和性质界定不清晰、追责主体过于单一片面、追责对象交叉模糊、追责程序不够具体、追责形式不明确等构建困境,需要通过构建协调统一的立法机制、完善衔接有效的程序机制、健全纠错救济机制以及建立制度化的决策机制进行化解。
  【关 键 词】任期制;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
  【作者简介】吴杰华(1973— ),女,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现代国家治理。
  【基金项目】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微时代的传播机制研究”(项目编号:HB16MK017)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21)05-0029-03

 

  建立科学合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并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是依法治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本质上是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权力行使的保证,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制度效能,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一、任期制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的确立
  
  任期制是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简称,核心要素在于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和连任期限进行制度化限定。作为与终身制相对的选人用人制度,任期制将公权力的运行置于定期考核和民主监督之下,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化、科学化,同时也激发了各级干部的工作热情,体现了良好的制度治理效能,对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与此同时,由于制度运行的相关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任期制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之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体现在领导干部为了在任期内取得更好的工作业绩,往往急功近利,不顾客观条件的制约甚至不履行正当的决策程序,大搞形式主义,片面追求政绩,造成“前人挖坑,后人排雷”的被动局面。这一问题在涉及相关重大决策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重大决策天然内含了涉及面广、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概念要件,呈现出长期性、综合性、复杂性、动态性的特点,这就很容易造成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的有限性和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当决策失误后果逐渐浮现时,当时拍板决策的领导干部很可能已经离任,甚至因为任期内政绩突出得以升迁,客观上增加了追究决策责任的难度,更无法从制度源头上遏制领导干部盲目决策的冲动。近年,各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接连被披露,很多投资巨大的建设项目在完工之后,才被发现诸如报批手续不合规、破坏生态环境、利用率不高乃至闲置的问题。这些问题在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为了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语境下,明确提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延长了责任追究的时间线,无论领导干部是否在职在岗,都要被倒追决策责任,力求通过制度优化倒逼领导干部增强决策责任意识,统一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最终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一制度暗合了我国古已有之的监察制度设计,也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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