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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民主逻辑的必然结论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3-04-26 15:11:19

  在实践中,我们越是理解和追求民主的本质,而不是为它的某些外部形式或细枝末节所局限,就越是能够理解民主的“程序化”原则的深刻性和普遍意义。历史证明,个人——不论是集体中的每个成员还是有权力的领导者,仅仅依靠他们个人的态度和能力,都不能保证永远准确无误、始终如一地代表人民的力量和智慧。当然,也不可能凡事都进行全体投票、全民公决。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人民当家做主究竟靠什么来体现呢?事实证明,只有经过多数人反复选择并在实践中确立起来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也就是法制,才能够比较充分可靠并切实有效地体现全体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就是说,社会主义的法治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可见,法治是民主逻辑的必然结论。民主的“程序化”原则,意味着事关民主的一切必要因素,都要通过相应的制度、规则、程序等加以公开地体现和落实,就是必须法制化。社会主义民主必然要求法治,也就是要求全面落实全体人民的主体权利和责任,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固定下来,并得到公开、普遍、长期、稳定的实施。法律若不以民主为实质和灵魂,若不是对人民的全部社会权利与责任予以落实和保障,就难免成为少数人政治游戏的特权,难免沦落为人治主义的强力工具;而民主若不以法治为其根本形式,通过系统的程序和规则落实为法制,进而得到全面实施和检验,这样的民主就始终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

  (摘自2013年4月1日《北京日报·理论周刊》,李德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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