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3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依法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辩证视角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夏 行 日期:2012-06-20 09:40:05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事关我们党的组织运转,进而事关我们党的执政效果,影响国家民主政治进程。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就通过了具有法规功能的党纲,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先后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重要党内法规,已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这对于推动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组织的稳定性很重要,而组织的稳定依赖于党内法规建设。依据依法执政的精神,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目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从实践层面和辩证视角来看,加强党内法规建设还需要处理好以下五个辩证关系。
  一、正确处理依法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理念。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依法执政理念在党的建设方面的逻辑延伸。因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应尊重国家法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六条也确定了制定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一是以党章为依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但在实践中,当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存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混淆、相冲突的问题。这里,要重点处理好三个问题。
  一是立法衔接问题。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应该尊重国家立法,不能超越国家立法。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在党内法规“立法”项目的规划上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安排相配套,又要在内容上与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相协调。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一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立法上的不协调,执法中已经出现了不协调的问题。比如,领导干部的选拔、调动制度与各级人大的干部任命法律程序等衔接的问题,关于“双规”措施的有关规定、如何保障“双规”人员的合法权利、如何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等问题,仍需从法规本身进一步加以完善。要发挥党内法规制度较国家法律法规更加及时、更加灵活、针对性更强的优势,把国家法律法规不便于作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以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作出严格的规定。
  二是边界规范问题。既要党政分开,又要适度融合,这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依据。党政关系虽是一个结构问题,但在很大意义上也是党内法规建设问题。党内法规有所能,有所不能,关键是如何界定权力边界问题。只有权力边界明确、规范,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才能最终在依法治国的轨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