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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社会疑虑与对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王高贺 郭文亮 日期:2011-05-09 17:49:56

  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原有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适用对象、内容、程序、综合汇总、查阅、调查核实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上添加了新的内容,增强了可操作性。这是党应对世情、国情、党情新变化,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迫切要求;是解决领导干部腐败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

  《规定》在吸收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申报主体增多,申报范围扩大,查阅、调查核实程序的明确性增强,惩罚的力度加大,增加了领导干部腐败的风险和成本。《规定》与国外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相比,两者在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环节上的规定类似,基本上涵盖了主要的官员及其主要财产收入,但在受理机构和查阅环节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不足,结果亦不向社会公开,这使得人们在《规定》落实过程中产生三大疑虑。

  一是领导干部会不会如实申报财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领导干部愿意不愿意如实申报。由于“官本位”观念作祟,对仇富心理、个人隐私权的误解以及对财产公开风险的担忧,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财产申报的必要性,可能不愿意如实申报。另一方面是腐败的领导干部敢不敢如实申报。腐败的领导干部如实申报,等于自投罗网,将受到党纪国法的惩治。在调查核实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领导干部可能存有腐败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从而选择不如实申报。

  二是若领导干部不如实申报,受理机构如何调查核实。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可以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该规定会使人们产生诸多疑问:对群众举报或问题反映突出的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材料,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如何核实?是由两者分别核实,还是联合核实?在没接到群众举报或反映时,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资料是否要核实?如果不核实,带有腐败问题的领导干部将难以被发现,从而逃脱党纪国法的惩罚,这反过来会促使腐败的领导干部不如实申报;如果核实,又该怎样核实?

  三是在发现领导干部不如实申报后,受理机构不作为又如何处理。作为受理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着相应权限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如果发现自己任免的领导干部不如实申报却对其网开一面,该如何处理?负有调查核实监督功能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双重领导体制,除了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又受同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在发现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不如实申报后,慑于压力,对其视而不见或手下留情,该如何处理?

  面对《规定》落实过程中的各种疑虑,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执行程序,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以增强《规定》的可操作性,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对《规定》的宣传,消除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的误解,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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