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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中期

反腐败对策的经济学视角分析/何 莹 梅 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何 莹 梅 锦 日期:2018-02-28 15:50:31
  【摘  要】用经济学理论对反腐败领域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探究反腐败对策的最佳方案。在腐败行为中,公职人员为了获得财产性利益,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心理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等。通过对腐败行为成本—收益关系的分析,可知各成本要素在腐败总成本中的构成机制存在差别。为了取得最佳的反腐败效果,应着力提升直接成本中的心理资本;适度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提升机会成本;加大追责权重,提升实然惩罚成本,并确保对腐败犯罪的裁判严格遵循法律。
  【关 键 词】腐败成本;收益;预防腐败;对策
  【作者简介】何莹(1973— ),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检察长、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诉讼法学;梅锦(1984— ),男,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基础理论、经济刑法。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构建立体形式反腐败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3JZD013)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8)05-0012-04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卓越成效,如何将腐败的惩治和预防进一步深化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的工作重点。2015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两类最典型腐败犯罪的法定刑做了重大修改:将原刑法中贪污“十万元以上”“五千以上不满五万”等具体的数字,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相对模糊的表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贪污、贿赂罪中的数额较大是指“三万以上不满二十万”,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三百万以上”。以贪污判处死刑的条件为例,刑法的最新规则由原来的贪污“十万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变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很显然,修改后的刑法对贪腐犯罪的打击力度相较之前实际是变轻了。在我国当前腐败形势尚较为严峻的形势下,刑法的修改是否合适?在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过程中,哪些措施才最有效?对此,本文认为,可以借用经济学的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一、对腐败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之可行性探究
  
  经济学理论建立在“理性人”的假设之上,即行为人的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由此,通过对经济领域的行为动因、方式、目标进行分析,可以对主体的外部行为进行一定的预判和调整。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具有相对的理性。腐败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不同于市场中的竞价或公开交易。腐败主体的身份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都会对腐败行为的经济学分析造成一定影响。要在腐败领域中引入经济学分析,有必要先对腐败行为本身进行探讨。
  腐败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其内涵存在一定差异。在当今西方国家,政治腐败通常被视为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当前我国,政治腐败并非反腐败的关注重点。腐败的极端表现是腐败犯罪,即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一定的财产性利益而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在犯罪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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