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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中期

农村民间法的治理功能及现代转型/周铁涛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铁涛 日期:2017-10-16 09:39:48
  【摘  要】转型期的农村社会,多元治理规则并存,民间法在整个乡土社会根深蒂固。国家法介入农村治理必然会引发民间法的抵触,两者之间既有治理规则的冲突,也有治理理念的冲突。在实际的农村治理中,民间法的治理功能不会消弭,主要有沿袭传统、确认规则的功能,调处矛盾、化解纠纷的功能,诠释国家法理念的功能。推动民间法的现代转型,一要坚持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并维护其实施中的权威性,二要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认可民间法对农村事务处理的结果,三要加强基层执法、司法部门对民间法的引导和改造。
  【关 键 词】农村治理;民间法;国家法;规则;法治化;转型
  【作者简介】周铁涛(1976— ),男,中共湖南益阳市委党校(益阳市社会主义学院)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农村法治。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4YBA38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7)23-0060-03
 
  农村治理的法治化意味着以民间法为主体的传统农村治理规则必须向国家制定法不断靠拢,并逐步实现法治化转型。转型期的农村社会,多元治理规则并存,理性看待传统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合理评价民间法在农村治理中的价值和功能,推动民间法规则的法治化转型,是目前农村治理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国家法视野下的农村民间法
  国家出现以来,国家与农村是疏离的,国家政治权力的更迭很少能影响到农村基层社会的发展,正因为如此,客观存在的民间治理规则在整个农村社会中根深蒂固,其规则和内容很少因国家权力的介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这些内容被农民称为习惯、传统、规矩,被学者们称为习俗或民间法。
  (一)国家法介入农村治理引发民间法抵触
  从法治的视野考察,“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的”[1]。这里的法律既包括国家制定法,也包括农村民间法。作为一种国家主流治理规则的法律,总是试图把触角延伸到农村社会最基层,以实现城乡发展的一体化。而现实的困境在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城市文明为视点的国家立法,更多地关注了社会流动大背景下治理规则的统一,是一国主权内效力涉及各个行业、各个群体、各种关系、各个领域、各个地域的普遍适用的治理规则,没有也不可能关注到农村社会代代相沿的传统和习惯,即使当代农村社会新出现的社会问题,村民们也依据传统规则自创了新的解决规则并形成惯例。国家法的效力遍及主权范围内所有事务,而农村社会的许多农民则远离政治,远离法律,在农村进行着自我循环,当国家法律要介入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并改变其习惯时,遭遇民间法的抵触是必然的,这种抵触也就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表面上看是冲突,实际上却是农民对传统规则的一种习惯性遵守,是农民不愿意外力介入农村治理的一种发自内心的心理抵触。
  (二)农村治理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一是治理规则的冲突。国家法以陌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为基础,法律规则固定不变,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是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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