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6年12月中期

社会治理精细化:科学内涵、基本特征与现实依据/马友乐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马友乐 日期:2017-01-22 17:09:31
  【摘  要】社会治理精细化本质上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用现代要素逐步改造传统要素的过程,从而实现“五治”合一,其中,共享共治是关键,良法善治是目标,规范自治是主题,人权法治是保障,人文德治是基础。同时,社会治理精细化又是利益诉求多元化与失范性、社会问题复杂化与敏感性、治理模式传统化与不适性、战略导向现代化与延承性的必然产物。
  【关 键 词】社会治理精细化;社会治理;治国理政
  【作者简介】马友乐(1972— ),男,钦州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社会发展与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西南边境地区社会治理精细化与开放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6JD710008)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35-0054-03
 
  一、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科学内涵
  社会治理精细化是指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引入精细化管理理念和机制,在绩效目标约束下,倡导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注重框架设计标准化、执行环节细节化、治理范围全覆盖和服务导向人性化,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过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下,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本质内涵和核心要求是共享共治、良法善治、规范自治、人权法治、人文德治。第一,共享共治。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必须坚持共享发展理念,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构建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社会机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格局,构建在利益协商和成果共享基础上的多元化主体共治格局。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政府、社会组织、民众等将成为独立的社会治理主体,依法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做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第二,良法善治。良法是指“以事物发展规律为依据,以维护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及时反映时代变化发展要求,内容和形式相和谐的法律法规”[1]。良法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规范和基本依据。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活动和治理过程”[2],是社会治理精细化所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良法和善治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依据和目标追求。第三,规范自治。社会治理精细化是在责权利互动机制作用下,运用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的手段,推动社会治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的过程,规范化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基本属性和内在要求。自治是指一定范围内社会成员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状态,是一种高效、集约、协调、良性的自我治理模式,主要包括行业自治、单位自治、社区自治、村民自治等。社会自治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最直接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是还政于民的现实途径”[3]。自治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主要命题和最佳形式。第四,人权法治。人权一般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生命、人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维护和保障人权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精神皈依和神圣使命。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治理方式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