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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中期

境外反腐追赃的路径选择与机制优化/李华成 李 涛 喻艳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华成 李 涛 喻艳艳 日期:2016-12-08 09:38:38
  【摘  要】我国境外反腐追赃任务很重,但国内立法缺乏刑事没收、缺席审判、代表人诉讼、赃款分项等制度性规定,这导致我国在反腐追赃中运用单边路径和国际合作路径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在今后境外反腐追赃过程中,一方面,应吸取典型国家的立法经验,注重培养通晓涉外法律人才,建立第三方追赃机构,帮助更多主体积极开展境外诉讼追赃;另一方面,应尽可能参加缔结相关国际条约,注重加强和主要腐败资产流入国的司法协作,建构操作性更强、覆盖范围更广的反腐追赃国际天网。
  【关 键 词】境外;追赃;路径;机制
  【作者简介】李华成(1980— ),男,长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和文化政策法规;李涛(1968— ),男,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为检察学;喻艳艳(1993— ),女,福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基层检察机关境外追逃追赃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HJ2015B06)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9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29-0057-03
 
  据世界银行初步统计,全世界每年有2万亿美元腐败资产进行跨国流动[1]。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外逃的约4000名贪腐官员共带走约500亿美元资金。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境外追赃工作,并取得较大成绩,但与流往境外的巨额资金相比仍相差甚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性法律文书,明确了境外腐败资产追回的直接和间接两种路径,我国已于2005年正式批准该公约,当前应在借鉴国际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的境外反腐追赃路径与机制。
  一、境外反腐追赃的通常路径
  根据境外追赃是否依赖于国际司法协助,可将其分为单边路径和双、多边路径两种形式。单边路径是腐败资产流出国单方采取行动,不需要资产流入国及其他国家的协助,直接完成对境外赃款的追回。双、多边路径可称为司法协助路径或国际合作路径,是指在双、多边协议下,资产流出国通过国际合作方式开展境外反腐追赃工作。
  (一)境外反腐追赃的单边路径
  单边路径的典型做法是通过直接提起境外民事诉讼实现追赃,具体是由直接受害主体或间接受害主体向腐败资产所在国法院提起确认所有权或侵权赔偿的民事诉讼,由腐败资产流入地法院依法作出返还腐败资产或者责令赔偿损失的裁决。该种方式中,由于民事诉讼的提出是依据腐败资产所在国的国内法,根据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同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资产流出国相关主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的诉讼程序和该国国民是相同的,原则上只要资产流入国相关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较为完善,资产流出国就有可能实现对资产的追回。不难看出,该种方式较少考虑国家间政治关系,即使在资产流出国和流入国间没有达成任何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仍可完成对腐败资产的追回。
  单边路径对境外腐败资产的追回也存在一定障碍。第一,起诉主体的身份对追赃成功有较大影响。关于起诉主体的适格性问题,理论上存在由有关国家机关还是个人或企业担任原告的两种争论。实践中,由于国家或一般民事主体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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