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6年10月中期

论程序在治理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决策中的决定性作用/史小艳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史小艳 日期:2016-12-08 08:55:45
  【摘  要】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治理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决策必须发挥程序在决策中的决定性作用。本文认为,领导干部要适应依法行政的新常态,摒弃传统人治思维模式下决策的路径依赖,在思想上尊崇程序、行动上遵循程序,严格按照决策的六项要求实施决策。同时,发挥追责程序的事后监督保障作用,使追责成为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决策的紧箍咒。
  【关 键 词】程序;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治理
  【作者简介】史小艳(1971— ),女,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研究”(项目编号:13BDJ030)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2016年度基层党建创新课题项目“‘三型’党组织建设方式创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29-0025-03
 
  决策乃国之大事,依法治国重在依法决策。领导干部的职业活动离不开决策,决策是领导干部履行自己岗位职责的体现,决策正确与否,决定事业的兴衰成败和个人的荣辱得失。级别越高、地位越重要的领导干部,决策的机会就越多,影响也越大。成功的决策能够展示领导干部的能力和魅力,给其带来事业的发展和地位的巩固。反之,违法违规决策、草率决策、错误决策不但会给工作带来损失,而且影响干部个人的发展,重大决策失误甚至会给干部个人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因此,领导干部进行决策活动必须慎之又慎。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针对领导干部在决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的依法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并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方式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1]。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些程序都是治理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决策的决定性保证。
  一、程序正义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为官做循吏、决策讲程序
  (一)缺少程序意识,人治的历史传统形成领导干部决策的路径依赖
  在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中,对奉法行事的要求并不陌生,但被要求奉法的对象习惯上只是普通民众,而官吏阶层或多或少都享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某些特权。因此,在传统人治的行政文化氛围中成长起来的领导干部,对依靠领导干部个人能力和魅力的决策有种天然的路径依赖。历史上我们推崇的能吏、干吏多是敢于强违祖宗之法的胆大妄为之士。韩非子曾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虽然法家人物推崇法律,但法家人物大多不是真正的奉法守法者。对于决策一词,韩非子曾讲“智者决策于愚人,贤士程行于不肖”(《韩非子?孤愤》),倡导的也是精英政治的行政治理理念。
  (二)按程序决策是约束权力滥用的制度设计
  合法性原则应是领导干部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想谋事就必须有权力,没有权力就没有做成事的保障,但权力天然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自我膨胀性。滥用权力是人性中天然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