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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中期

网络谣言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韩 飞 刘再春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韩 飞 刘再春 日期:2016-09-12 18:34:45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统一法规,对网络谣言的立法规制分散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当中,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一般立法,即《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普通法对公民自由权利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用于网络谣言治理;二是相关的特殊政策立法,主要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是针对新兴网络问题而专门制定的法规。
  一、我国网络谣言立法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出多门,立法级别低
  虽然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谣言治理的规范比较多,但尚没有颁布专门法,相对于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网络谣言治理规范,我国尤为不足。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的规范主要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另外,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其他法律中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也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从根本上来说,对于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其实就是关于言论自由度的问题,而利用网络做载体的负面言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危害之大难以把握,很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一般来讲,涉及言论的立法规制,无论是宪法还是一般立法原则,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都只能由法律来进行限制。但我国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之外,几乎都是立法层级较低的规范和规章,甚至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网络言论都有限制,这就造成了我国网络谣言立法规制法出多门、立法级别低、规范低效的现象。笔者认为,治理网络谣言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杂乱的规范。
  (二)法律法规滞后、简单
  我国关于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法规虽然多,但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治理网络谣言的立法,其内容大多过于宽泛,法律条文不精细,致使有关部门在执行处理网络谣言事件的时候难以操作,可依据的法律条文没有针对性。同时,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立法早已跟不上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性。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对于传播者或制作者应负什么责任,受害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权利救济措施,以及对于谣言和网络谣言的定义是什么,我国法律均没有具体的说明阐释,也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法律滞后致使网民把握不了网上言论的尺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良好网络秩序的建立。
  (三)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
  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信息发布者的匿名性使造谣者和传谣者的身份信息变得神秘,谣言的源头难以查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被告”是法院接受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当事人若想状告网络侵权,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信息,但网络谣言的匿名性特征往往让当事人找不到被告的具体信息,对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在知道网络侵权信息之后必须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就网络侵权信息没有界定和怎样才算是必要的措施也没有具体规定,这就造成了原告“取证难”的问题,增加了起诉维权的难度。不仅民诉如此,刑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受害人因无法获取被害人具体信息和举证难,往往无法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
  二、我国网络谣言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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