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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中期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制度的落实难题与完善思路/张永进 李文静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张永进 李文静 日期:2016-04-07 16:25:40
  【摘  要】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中央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行为的记录制度是整个程序的启动环节,对于整个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关键性作用。然而,现行规定存在记录主体不明、记录内容模糊、记录方式狭窄、惩戒机制不够规范等问题,在实践中引发执行难题。对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记录主体、细化记录内容、完善记录方式、规范不予记录的惩戒机制,从而构建科学的记录体系。
  【关 键 词】司法公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记录制度
  【作者简介】张永进(1986— ),男,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李文静(1988— ),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研究方向为检察制度。
  【基金项目】本文是河北省法学会2015年度重点课题“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处分制度研究”(课题编号:HBF2015D004)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比较研究”(项目编号:XZYJS2015085)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6)08-0062-03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行政机关外,部分党、人大、政协等机关领导干部出于各种目的,以指导、监督工作等方式干预司法活动,影响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对此,中央专门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是通报和追究干预具体案件领导干部责任的前提,也是依法追究干预行为的依据。因此,完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制度对于实现司法权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记录制度的雏形:内部通知
  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给予记录,最早是为了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2006年,中纪委、最高法院、监察部等以联合通知的名义,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发现党员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采取批条子、打招呼、强制命令等非法方式干预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情况时,应当予以记录。从记录形式效力上讲,该通知系一般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执行效力,对于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意义。从内容上讲,记录主体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适用对象仅限于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范围仅仅针对司法活动中的执行行为。然而,上述通知由于形式效力的有限性,再加上适用范围的狭窄性、适用主体的抽象性、适用对象的局限性,真正予以记录并给予通报者较为罕见。
  (二)记录制度的发展:法院系统内的规范性文件
  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12月23日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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