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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中期

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公民素质的三重要求探析/陈思宇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陈思宇 日期:2016-01-27 17:25:10
  【摘  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确立,指明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公民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主体,理应承担起治理现代化的重任。社会治理与协商民主制度的推进,要求给予公民更多在公共场合进行商议的空间,从而使公民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必须从社会互动的角度培育出符合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成熟的公民素质,真正发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效能。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从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及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层面建构社会治理体系中公民素质的应然状态,有助于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治理事业。通过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能够促使公民用符合民主法治程序的方式实现个人需求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善治中形成公共性的累积,在社会和历史中实现公民主体性。
  【关 键 词】治理现代化;公民素质;公民主体性
  【作者简介】陈思宇(1990— ),女,南京理工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公民素质与公民理论、行政哲学与伦理。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特色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3BZZ045)、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深化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3WTB030)和江苏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基地项目(项目编号:AE89372、AE15001_21)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5)35-0008-04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支持和促进着公民治理能力的提升。在国家治理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制度的统筹性与长远性是必要条件。同时,公民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倘若不具备有效的治理意愿和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体系也难以发挥作用。在培育公共生活中的公民素质时,需要重视公民角色的能动性和关联性,“公民的行动及行为方式受到互动情境及互动对象的影响”[1],当个人的行为对周围的人有价值和意义时,这种主体行为也会受到强化,从而再次发生,这就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因此,探究公民与国家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过程,从公民与国家关系层面、公民与社会关系层面及公民与公民关系层面,分别对公民素质的三个基本面向进行建构和阐释,更能呈现出公民素质的动态图景,继而有助于对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公民素质与公民的角色内涵进行全局上的把握。
  
  一、公民与国家关系层面:履行社会治理的政治义务与爱国情操
  
  在近代意义上,国家普遍被看作是“它的疆域之内的法律和合法力量的唯一源泉,而且是它的公民效忠的唯一目标”[2]。阿克顿认为:“国家是自由得到充分保障以制约政府和过分理想化的民众安全之所。”在契约关系的意义上,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公共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3]。在现代公民产生之前,“臣民”身份表示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隶属关系,统治者与国家尚未分离。现代公民身份出现后,社会成员以公民身份进入公共领域、开展公共生活,这时社会成员获得了一个共同的身份,这一身份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职业类型和文化层次上的不同,是在近代民族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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