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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期

社会极端行为的产生及应对策略研究/周芳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芳名 日期:2015-11-10 17:35:50
  【摘  要】社会极端行为的发生,具有偶然且必然的行为对象的、行为主体的、行为频率的、行为影响的外在性特征,也具有复杂的发展失衡的社会的、公平正义缺失的客观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制度的、个体性格缺陷的主观的内在机理。如何防范和消融这些极端事件,是当前理论界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从完善危机预案制度、建立人人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机制、建立社会沟通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心理咨询常态化机制以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六方面,提出了化解社会极端行为的路径。
  【关 键 词】社会极端行为;外在特征;内在机理;路径选择
  【作者简介】周芳名(1985— ),女,中共重庆市委党校万州分校科社党建教研部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5)23-0011-03
  
  近年来,“公交纵火案”及随处可见的“不让座被打”“插队被打”等社会极端事件呈井喷式爆发,让人瞠目结舌。这些社会极端事件的背后通常都隐藏着严重的社会心理危机问题,虽然这种状况在社会上并不是常态,但是这种现象的出现已经折射出当今社会中隐藏着畸形的社会极端心理,如果这种心态得不到及时的抑制,就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那么,这些社会极端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我们又该如何应对这些社会极端事件呢?本研究正是从社会极端事件现象入手,分析当下社会极端事件频发的原因和消解路径。
  一、社会极端行为的外在特征
  社会极端行为是一种反社会行为,也被称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它主要是指一个人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使用残忍的武力手段实施的造成严重伤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它完全是单个个体策划、筹备、实施的行为,具有非理性化、非常规化、非确定性特征,是一种非组织性、非群体性的个体行为。
  在行为主体上,社会极端行为主体大部分为中下层弱势群体,其中有些实施人生活状况不佳、经济条件窘迫。从行为对象上看,社会极端行为呈现出损人与损己并存的特征。如杨佳袭警案,这类伤害行为表现出无差别伤害的特点,也就是伤害的对象集中于普通无辜大众,让人心惊胆战。另外,如唐福珍自焚案等,伤害的对象只限于自己,但是行为方式极端,社会影响巨大。更多的社会极端事件呈现出二者并存的特征,如公交车纵火案、校园杀人案,在伤害他人的同时又进行自杀,呈现出同归于尽的特征。行为频率呈现出高发多发频发的态势。根据现有报道进行初步统计后发现,2005年至今,全国发生公交车纵火案12起,其中2012年有1起,2013年有2起,2014年1至7月已经发生了5起,数量明显增加,频率明显增高。行为影响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也带来了较大的社会心理冲击力,威胁公共安全和普通大众的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社会极端行为产生的内在机理
  (一)发展失衡的社会因素
  现代社会对个体的埋没,传统社会关系的断裂缺失,加大了个体的无力无助感,这是导致社会极端行为产生的社会因素。
  1.现代社会对个体的埋没,增大了无力感。经典社会学家曾经观察过19世纪的欧洲,认为随着大城市的繁华,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大都会生活所直接导致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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