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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中期

2015年8月(中)学术推介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领导科学 日期:2015-11-10 17:22:51
  齐久恒在《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育的基础性困境——基于社会视角的透析》一文中指出,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彰示出强劲的崛起势头,但缺乏丰腴的文化土壤和合理的制度安排,遭遇了与此相对应的社会要素的阻隔。一是社会利益的过度分化。社会利益分化是一柄双刃剑,适度的利益分化很大程度上将促进社会阶层的合理流动,迸发社会发展的潜力和活力,但过于失度的利益分化很可能会酿成利益摩擦乃至社会冲突升级。但目前我国社会利益过度分化的状态是其成本逻辑远远大于其预期收益,这种高昂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和主体成本支出也将直接投射于中国公民社会组织的生发之中。二是社会阶层流动的内卷化。一个合理社会结构的日臻完善必须仰赖于一个真正公正、合理、开放的社会流动机制。然而,在当下中国,社会阶层流动静止化、定型化或凝固化的情景,招致各阶层人员之间流动趋势逐渐减缓。因为掌握经济资本、政治资本和文化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过多垄断了社会资源,整体社会阶层流动结构似乎愈加复古、封闭、排外或僵化。这种社会结构的封闭化、社会阶层流动的“内卷化”,招致为数不少的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培植缺乏相应人力资源的补充与支撑。三是公民社会基础的孱弱。由于过去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发展模式,导致我国当前公民社会组织培育缺乏深厚的社会根基。正是拘囿于我国公民社会在传统意义上的亏空、现实层面上的孱弱,还远没有形成像西方国家那样的发展气候,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成为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生发途上的樊篱。
  刘兆鑫在《警惕街头官僚的权力任性》一文中指出,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求来看,治理街头官僚权力任性都是紧迫任务。街头官僚权力任性生成于政治社会互动的场域,因而必须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内予以考量,做到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一要提升行政法治化程度。长期以来,我国街头官僚执法服务过程按照的是对公民“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而对自身却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开展工作的。现在,必须颠倒这种逻辑,明确执法服务的原则框架,切实减少街头官僚对社会行为选择的不当干预。要建立行政行为法律规则的常态跟进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立法确权,减少街头官僚再决策的机会。可考虑引入司法裁决机制,同时还需要建立快速司法审判制度来辅助。二要改进执法服务流程。探索完善执法服务工作程序,执法服务时应亮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允许陈述和申辩、公布执法服务结果等。理顺决策与执行间关系,适时建立特殊决策事项上级评估审定制度,对不在标准范围内或实际执法服务中遇到的不确定状况建立快速上报决策渠道。增加透明度,提供开放式、可观察的执法服务过程。三要降低社会维权成本。着力改进社会维权程序、畅通社会维权渠道、建立社会维权成本的分担补偿机制,变事后维权为事前维权,促进形成矫正执法服务不正之风的社会环境。四要加强职业伦理体系建设。包括伦理规范、伦理形式、伦理监督与惩戒、伦理审判等在内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职业伦理体系建设,是新时期加强“吏治”必须予以正视并着力推进的新课题。
  于洪生在《“互联网+”时代亟待提升跨界领导力》一文中分析认为,“互联网+”意味着跨界,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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