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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中期

村干部利益实现机制探析/刘姗姗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刘姗姗 日期:2015-09-21 15:58:35
  村干部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和行政编制之外,是生长在农村、工作在农村、奉献在农村的边缘化干部。长期以来,我国在推进村民自治发展的进程中村干部的利益问题都没有得到有效界定和保障。一方面,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村干部经济待遇总体偏低,岗位吸引力不强,社会保障养老机制不完善。另一方面,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村干部滥用农村公共权力现象已不是个案,成为影响农村干群关系,直至削弱农民政治认同的主要原因之一。基于此,必须规范村干部群体的利益诉求,明确其合理利益,主动设计一种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的农村干部合理利益实现机制。
  一、界定村干部的合理利益
  在政治生活中,村干部利益构成往往是合理利益与不合理利益的统一体,明确村干部利益是规范、实现其合理利益的前提条件。只有明确其合理利益,科学界定其利益边界,才能有针对性地对部分村干部的不正当逐利行为给予打击。
  在界定村干部合理利益时,我们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为政理念,坚持遵循农村的实际情况,坚持村干部的利益独立,坚持赋民以权的原则。
  界定村干部合理利益的主要依据:一是坚持以《宪法》和专门法律规定为准则。笔者认为,界定村干部合理利益可以参考国内健全规范各级干部行为和利益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干部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干部的性质、作用和利益保障都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保障村干部的合理利益提供了法理依据。二是坚持以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为依据。对于各级干部而言,其利益诉求必须与执政党的政治宗旨相适应。《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党内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尽管尚未出台针对村干部的专门条例,但是完全可以参照一系列相关党内法规条例对其利益诉求进行规范。三是坚持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协调。在创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不可避免地纳入整个由“管理”到“治理”转变的大趋势之中。各级政府既是“改革者”,又是“改革对象”,使政府时常处于矛盾之中。伴随政府职能改革,村内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益重组,村干部的利益必然面临重新整合。界定村干部的合理利益必须与政府机构改革和建设相一致,使其成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成果的重要体现。四是合理参考国外规范政府官员利益的经验。在西方国家的农村治理体系中,基层组织大多为地方自治性政权组织。目前,国外主要是通过法律制度对自治政权官员合理利益予以界定,并由专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研究国外界定地方政府官员利益的实践,应该吸取国外政府官员利益实现机制中的法治精神,将村干部利益实现问题逐步纳入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轨道。
  二、构建村干部合理利益实现机制
  整体而言,干部合理利益主要包括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两大方面。构建村干部合理利益的实现机制,关键在于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制和规章,使其合理利益得到保障,同时,铲除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土壤。
  (一)实现村干部合理政治利益
  在政治生活中,村干部政治前途主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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